昆山律师诉讼过程中诉讼之外的风险防范
2024-06-14 22:21:01
来源:昆山律师_13962666688
在我今年代理的几个案子中,发现有时候我们作为律师,不能只关注诉讼的胜败,有时候诉讼之外的风险远比诉讼的胜败风险更大。有的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人生;有的是拿到的钱很多,但最后很“刑”。
作为诉讼律师,随着案件数量的累计,一些诉讼之外的经验和知识不断累计,出现了有些案子到最后,诉讼本身的胜败反而不重要了。去解决诉讼产生的附加风险,反而是诉讼律师要做的重要工作。很多时候会因案生案,产生新的诉讼。
-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很多诉讼律师很少去关注,或是根本不关注的风险,但有时候反而是最需要关注的点。
现在的老板做生意,用自己个人卡付工资和收取经营款项是常见现象。使用个人账户进行买卖,如果被税务局发现,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和经济后果。有时候也许是你诉讼的对造,在诉讼处于不利情况下,给你一个实名举报。而税务局是实名举报加上初步证据,必然启动稽查,想不查都不行,不查就是渎职。个人卡收款或发放工资,也是基本一查一个准。具体来说,如果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不仅会面临罚款,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通过稽查,证实企业或个人通过个人账户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可能会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例如,案例一:2024年5月17日苏州税稽罚[2024]13号,苏州某某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一案。经核查,此单位违法事实是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收取经营款项未全额申报纳税问题。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实际负责人季某个人银行账号、支付宝和微信账号账外收取经营收入,尚有收入(含税)34835521.78元未入账,其中2020年8362007.78元、2021年13154786.41元、2022年13318727.59元,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单位少缴增值税金额共计4007626.41元,其中2020年962000.89元,2021年1513382.52元,2022年1532243.0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20228.80元,其中2020年28860.04元,2021年45401.48元,2022年45967.2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金额共计80152.54元,其中2020年19240.02元,2021年30267.65元,2022年30644.87元。最终,对其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007626.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81.33元、企业所得税125185.50元和印花税5237.30元,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2003813.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0190.7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62592.75元和印花税罚款2618.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5747.83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473621.75元。
案例二:2024年1月26日苏州税三稽罚[2024]6号,太仓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一案,经核查,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此单位采取个人收取现金不入账及个人银行卡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隐匿塑料管产品收入共计2940321.00 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96449.57元。最后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8249.06元;处少缴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912.61元;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1.25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8550.29元。
所以在诉讼中,很多老板如果有用个人卡收取供应商货款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以前是通过向你的个人卡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他就掌握你个人卡收款的相关证据。您去起诉他们欠你货款,他们反手一个税务举报,有可能案子胜诉的钱,还远远不足以覆盖因个人卡收款带来的缴纳的税务三件套: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反之亦然,如果你是供应商,一直用个人卡向卖方付款,当你欠款不付时,有可能债权人也来这么一出。所以打铁还得自身硬。自己做生意,税务合规是首要。单位请的法律顾问,也必须具有税务方面的相应知识。在这个金税四期时代,仅有法律知识的律师,是很难胜任的。
- 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的风险
我们遇到当事人过来咨询法律问题或委托时,当事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或是怕对自己不利,对我们律师不会还原案件全部事实过程,或是故意隐瞒他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内容。有时候他们为了胜诉,可能给律师提供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而律师不作甄别,直接提交法院,万一后面法院发现证据系虚假或伪造,在律师不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给自己“赚”来一份司法建议书。
还有一种情况是,作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自己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以我正在办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为例,我方是被告,即侵权方。因为商标侵权案件,律师费是依法应由侵权方承担的。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一张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我在证据审查时,通过查询,发现他们律所在向法院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后,再进行冲红。这里出现二个问题,如果原告代理人开票后,再进行红冲,只是为了弄一个支付律师费的假像。实际上原告和代理人根本无支付律师费的真实本意只是想诉讼赚律师费,而开票后再进行冲红,涉嫌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如果原告已经付款,或已经签了合同准备付款,律所把发票冲红,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如果此律所其他诉讼也是这么操作的,那整个律所涉嫌虚假诉讼和偷税漏税,是犯罪行为。所以我至今不明白这个律所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胆量如此操作,难道他们赌的就是一个对方律师看到他们的发票,只是用眼睛来审查。我们作为律师,不能在这些方面来耍聪明,轻则败诉,重则可能涉及律所的税务稽查,更重的是丢了律师证。
- 个人名誉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这个月,我受委托办理了一起因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委托的当事人是做某一行业修理工的。案子标的不大,就15000元左右。但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转手就把我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材料,发到昆山一个500人的此修理行业的老板的群里。而且上面的个人信息一点都没有打码。再加上群里的人你一句我一句的对我方当事人的“声讨”,很多老板还说:“天哪,我以前也面试过这个人”“我也认识此人”等等。这样一来,我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昆山这个行业里,基本全知道了。虽然我方可以再次追究对方侵犯个人信息权、名誉权或是诽谤。但越是这样,越是会让我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在这行继续工作了,至少是在昆山地区,无人敢用了,这门手艺基本是废了。弄的好像现在非法用工是合理,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就是罪孽。所以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只把自己的注意点全部放在如何抗辩如果主张权益上,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范类似的意外情况。
- 其他风险,比如合同诈骗
这个也是我在自己的一个案件中的事情。我方是被告,帮人代持股份,做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持的公司为甲公司。结果因欠款被人起诉甲公司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即实际的股东,原来就职于原告公司。陈某在原告公司任高管期间,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用我方当事人名义代持的方式注册一家与在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甲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江西某公司设备订单27台后,离职后立马又注册乙公司,并以乙公司名义与江西某公司签订27台设备买卖合同。在骗取了原告公司27台设备后,将设备发往江西某公司,由乙公司收取款项,陈某直接获利1431万。然后冒用甲公司名义与原告公司补签合同,向其“购买”27台设备。但27台设备甲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被陈某用乙公司的名义出售给江西某公司,所以案涉实际的买受方是乙公司。出售的27台设备,全部冒用甲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欺骗原告真实的收货人,陈某开始就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合同诈骗。我将相关材料提交法院和原告后,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最后陈某为了避免原告追究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在三次庭审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
诉讼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律师具备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细致的操作能力。上述四个风险只是我在诉讼中个人的浅显而片面的总结。当然,实际的风险远不止这点。我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降低诉讼外风险,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作为律师,我们应时刻警醒,全力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诸多诉讼之外的风险。
丁华 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12日